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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文果、牛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果,牛冲,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中百牧业有限公司,牛兰福,牛蓝海,刘力召,魏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财保77号申请人:张文果,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宁晋县源丰种业有限公司职工,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靳卫,男,系申请人张文果所在单位总经理。被申请人:牛冲,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住所地:宁晋县北河庄镇素邱一村。法定代表人:牛兰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北河庄镇素邱一村。法定代表人:牛蓝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东园区经四路。法定代表人:刘力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牛兰福,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牛蓝海,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刘力召,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魏朋亮,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申请人张文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48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3年)。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冲、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中百牧业有限公司、牛兰福、牛蓝海、刘力召、魏朋亮银行存款81489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4594元,由申请人张文果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重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