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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帅锋与尹贡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锋,尹贡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597号原告王帅锋,男,回族,生于1977年5月23日,住禹州市。被告:尹贡献,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8日,住禹州市。原告王帅锋诉被告尹贡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王帅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贡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李 华审 判 员 :郭晓玉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韩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