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衡与李孝琼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衡,王元增,李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陈衡,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县岣嵝乡,证件号码430421198808161457。申请执行人王元增,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南县泉湖镇,证件号码430422199004111711。被执行人李孝琼,地址衡阳县樟树乡。陈衡、王元增与李孝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孝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孝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衡、王元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孝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衡、王元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辉审判员 彭辉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