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1民初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1民初第6号原告刘某某,女,,待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与原告系兄妹关系。委托代理人付德久,男,穆棱市司法局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待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韩 丽人民陪审员 刘昌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昊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