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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焦晓红与郭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红,郭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焦小红。被执行人郭贵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陕0923民初48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焦小红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交纳一审诉讼费288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7)陕0923执5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宁陕县广货街沙沟村的选矿厂的场地内新建5层砖混结构毛坯楼房一栋进行了查封,在查封期间,处理查封财产的期限较长,在此期间本案要终结执行,待查封房屋处理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