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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培、朱顺琼、王灵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培,朱顺琼,王灵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157号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宏,行长。被告罗培。被告朱顺琼。被告王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培、朱顺琼、王灵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5元,减半收取1346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