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素静与徐纪泉、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静,徐纪泉,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310号原告:李素静,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徐纪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4层408室。代码:913703006792312930。法定代表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洋,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李素静与被告徐纪泉、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静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