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秀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324号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秀珍,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