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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甬桥区。因盗窃于2017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林在本市金水区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B座肯德基快餐店西隔壁路边利用电动车万能遥控解锁器,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辆白色雷霆王电动车(鉴定价值1422元),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林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升龙国际B区2单元门口路边利用电动车万能解锁遥控器,盗窃被害人鹿宽的一辆绿色雅迪电动车(鉴定价值1568元),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林在本市二七区京广路政通路交叉口路东云雷大厦中青网络家园门口利用电动车万能解锁遥控器,盗窃被害人陈某的一辆蓝色福喜电动车(鉴定价值1794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林在本市管城区紫荆山路陇海路交叉口东北角大润发超市门口附近停车处利用电动车万能解锁遥控器,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鉴定价值2490元),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杨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林、证人蔡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经过、追缴物品清单、接处警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动车销售票据及保修卡,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情况;证人蔡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鹿宽、刘某、李某的陈述;河南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豫光明评咨字(2017)第018号评估咨询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林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274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林系多次盗窃,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汽车电子锁干扰器一台,由扣押单位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依法收缴。三、被告人杨林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