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克鑫与周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鑫,周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777号原告:吴克鑫,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杨,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人民路127号。负责人:刘社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凡,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吴克鑫与被告周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吴克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克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