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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宏生与郭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生,郭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63号原告:高宏生。被告:郭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生诉被告郭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