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宏生与郭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生,郭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63号原告:高宏生。被告:郭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生诉被告郭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