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周益与曾芳妹、彭春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周益,曾芳妹,彭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侯周益,男,1944年1月2日出生,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芳妹,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彭春香,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洞口县。侯周益与曾芳妹、彭春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侯周益已于2016年2月因病去世,本案非侯周益本人申请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周益与曾芳妹、彭春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恢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