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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家良与王甲平、徐焕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家良,王甲平,徐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唐家良,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王甲平,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徐焕云,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唐家良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焕云名下有一辆皖M×××××北京现代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焕云所有的皖M×××××北京现代牌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江立龙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