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家良与王甲平、徐焕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家良,王甲平,徐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唐家良,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王甲平,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徐焕云,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唐家良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焕云名下有一辆皖M×××××北京现代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焕云所有的皖M×××××北京现代牌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江立龙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