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8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其秀、孙李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其秀,孙李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091号申请执行人宋其秀,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孙李治,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宋其秀与被执行人孙李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李治对瑞安市广鸿机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宋其秀的债务21129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孙李治拘留布控,本院已由公安机关进行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银行扣划回执、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0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