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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飞、杨忠厚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飞,杨忠厚,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飞,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家住吉安市吉州区。2014年2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3月10日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吉安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忠厚,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吉安市吉州区。2000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于吉安市吉州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吉安市吉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忠厚犯盗窃罪、杨飞、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赣082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杨飞、杨忠厚,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盗窃罪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忠厚携带老虎钳及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用戴草帽、口罩、手套,穿绿色长褂的方式作伪装,采取撬门开锁等方式进入商铺实施盗窃作案10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679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撬锁从吉安县城东市场里的伍某2本草药店盗走现金80余元。2、2015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人民医院旁妈咪宝贝店盗走现金1000余元。3、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新吉星超市盗走黄芙蓉王香烟7条,和天下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4070元。4、2016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昌隆商行盗走和天下香烟、黄鹤楼1916香烟20条及现金2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1.696万元。5、201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昌隆商行盗走和天下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5条、大重九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5条、黄鹤楼1916香烟10条及现金5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1.8004万元。6、2016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新吉星超市盗走和天下香烟1条、南京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1728元。7、2016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昌隆商行盗走黄鹤楼1916香烟10条、南京香烟5条、大重九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6条、和天下香烟13条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2.9562万元。8、2016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撬锁进入吉安县汽车城旁梨塘卫生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9、2016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君山大道国光超市盗走黄芙蓉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2030元。10、2016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忠厚从吉安县阳光医院旁米奇烘焙面包店盗走硬中华香烟2条及几十元现金。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7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忠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杨某、方某、肖某、汪某、伍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罗某、邓某、韦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人口信息情况表,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及所附书面说明,被告人杨忠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忠厚在盗窃香烟后,多次将所盗香烟低于市场价卖给被告人杨飞、廖某等人,其中杨飞经营的鑫隆烟酒店共花费3.3万元收购杨忠厚所盗香烟;廖某经营的华蓉烟酒店共花费1.25万元收购杨忠厚所盗香烟。案发后,被告人杨忠厚于2016年8月24日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飞、廖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3.3万元、1.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忠厚、杨飞、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应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证明、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杨忠厚、杨飞、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忠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飞、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忠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忠厚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飞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飞、廖某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且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忠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杨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杨飞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忠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杨飞、原审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忠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忠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飞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杨飞、廖某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杨飞已经退缴非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人杨忠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缴纳);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已缴纳);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杨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三、上诉人杨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林煌代理审判员  甘国飞代理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