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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汝胜、魏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胜,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陈汝胜,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魏宁,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