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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杰夫与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夫,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567号原告:许杰夫,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杰夫与被告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许杰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杰夫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书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