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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永红与被执行人闻喜县郭家庄镇郭店村第四居民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红,闻喜县郭家庄镇郭店村第四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乔永红,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郭家庄镇卫家庄村240号农民。被执行人闻喜县郭家庄镇郭店村第四居民组。负责人崔家俊,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永红与被执行人闻喜县郭家庄镇郭店村第四居民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永红以对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