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子厚与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厚,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785号原告:张子厚,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王军,男,成年,住香河县。原告张子厚与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厚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