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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子厚与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厚,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785号原告:张子厚,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王军,男,成年,住香河县。原告张子厚与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厚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