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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姜波,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英宝,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甲99-58号。负责人刘江岩,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市监行处字[2016]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在推送各类消息中宣称“是你推广的最佳媒体”的行为和发布含有“百年吴越行业最大牌,活动最给力!……”等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8月3日作出文市监行处字[2016]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处以没收广告费500元,罚款3000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文市监行处字[2016]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文市监行处字[2016]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缴纳没收的广告费500元、罚款300000元。申请执行费4408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时巾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珺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