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石家庄市晋州市人,住本村。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无牌吉利轿车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藁城区内族桥头处,与由南向北褚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被告人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尹某某供述、褚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未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悔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同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