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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黄春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黄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曾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发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少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春武,男,1974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与黄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春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春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春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春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