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易国清与汪恒山、宣恩县长潭河乡两溪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清,汪恒山,宣恩县长潭河乡两溪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98号原告易国清,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肖道华,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汪恒山,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艾胜英,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桂枝,女,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宣恩县,系被告汪恒山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宣恩县长潭河乡两溪河村村民委员会,住宣恩县长潭河乡两溪河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兴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国清诉被告汪恒山、宣恩县长潭河乡两溪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国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国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国清负担。审 判 长 范 韬代理审判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任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