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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初17号原告: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柳少波,执行董事。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董事长。原告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甘1227民初6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院已经受理了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且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杭州集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蒲黎生审判员  王文革审判员  谢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