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旭东与被执行人李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旭东,李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苏旭东,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永康,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申请执行人苏旭东与被执行人李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晋08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旭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康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