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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叶艳生与沈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艳生,沈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025号原告:叶艳生,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万安国际1801室。法定代表人:宋阿炳,总经理。被告:李兰,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湖北省麻城市木子店��唐家冲村*组李家垸**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艳生与被告沈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李兰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追加李兰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叶艳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涛、李兰、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艳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艳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夏 秋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人民陪审员  彭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