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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0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隆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麦贺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隆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麦贺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432号原告:上海隆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苏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男。被告:麦贺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层裙房303-K室。法定代表人:KATARZYNAMOSZKOWSKA。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隆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麦贺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隆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隆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