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中组与被执行人甘肃天禾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中组,甘肃天禾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中组。代表人:王建山,男,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甘肃天禾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中组与被执行人甘肃天禾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中组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天禾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交付全部案件款37743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