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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冯某、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周口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淮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赵喜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方俊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格森公司)、周口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剑克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