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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瑞杰、王显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瑞杰,王显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特19号申请人:杨瑞杰,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王显英,女,194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杨瑞杰与被申请人王显英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杨瑞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瑞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瑞杰撤诉。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