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森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森林,王燕飞,何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新狮乡道院塘,组织机构代码:763913254。法定代表人伍小宝。被执行人宋森林,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上溪镇仙溪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燕飞,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上溪镇仙溪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何英斌,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宫清畈村7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森林、王燕飞、何英斌的银行存款202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博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