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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汤XX,王新,陈琳,汤继贤,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部。被执行人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89号电器市场99号。法定代表人吴汉新。被执行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法定代表人汤XX。被执行人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居委会4组。法定代表人王新。被执行人汤XX,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1984年3月3日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汤继贤,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15组。法定代表人吴汉新。被执行人吴汉新,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施玉娟,女,汉族,1964年9月12日生,住址同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汤XX、王新、陈琳、汤继贤、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5043692.2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43692.22元元(不含判决确定应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2618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汤继贤银行存款10190元,扣划被执行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元,扣划被执行人汤XX银行存款1299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5年11月4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琳、汤XX在南通市中南世纪城4幢2003室房,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是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120万元。同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施玉娟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电线厂内工行宿舍202室、203室的房屋,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70万元。2016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施玉娟名下的上述202、203室房屋在另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拍卖,拍卖成交价为46.4万元,拍卖价款已依法处置完毕。2015年11月4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汉新、施玉娟在南通开发区廊桥水岸42幢2501、2502室的房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115万元。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吴汉新、施玉娟上述2501、2502室房屋,2016年8月23日,拍卖成交价共计76.96万元,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015年11月4日,本院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汉新名下的苏F×××××号、苏F×××××号、苏F×××××号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新名下的苏F×××××号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琳名下的苏F×××××号、苏F×××××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2017年3月30日,本院在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续查封被执行人吴汉新名下的苏F×××××号、苏F×××××号、苏F×××××号汽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新名下的王新名下的苏F×××××号汽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琳名下的苏F×××××号、苏F×××××号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汤继贤名下的苏F×××××号汽车。查封期为二年,从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2017年3月2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施玉娟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尾号为6602、0095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汉新在民生银行开设尾号4269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汤继贤在交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开设的尾号为3599、2202的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汤继贤在工行南通行开设尾号2992帐户。2017年3月2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开设的尾号4879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汤XX在民生行南通家纺支行开设尾号8677帐户(该帐户显示保证金存款帐户)、9372帐户(该帐户显示保证金存款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汤XX在民生行南通营业部开设尾号8015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汤XX在邮储行南通志浩营业所开设尾号1337号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琳在中国银行南通川港支行开设尾号268CNY0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琳在农行南通中南世纪城科技支行开设尾号0270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汤继贤有邮储行姜灶营业所开设的尾号3500帐户。2017年4月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琳在工行南通姜灶支行开设尾号9570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施玉娟在工行开设尾号6602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汉新在工行南通新桥支行开设的尾号3207帐户。(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续查封、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双第1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