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2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佘某某、高某、成都瀚海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佘某某,高某,成都瀚海宏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韵路96-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49005P。负责人简婕。被执行人佘某某,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成都瀚海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7000515561。法定代表人佘晓萍。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佘某某、高某、成都瀚海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佘某某、高某、成都瀚海宏业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