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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市景扬装饰有限公司、徐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景扬装饰有限公司,徐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景扬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定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苑,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苑的银行存款及在相关单位的应得收入497384.99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启明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