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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阿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阿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5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阿荣,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上海市;2000年5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6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6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4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阿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阿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6时许,被告人赵阿荣至本市闵行区吴宝路新龙村XX堂XX号“XX杂货店”,趁店主詹某某短暂离店之际,将该店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410元窃走,后在逃逸时被被害人詹某某等人扭获。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赵阿荣身上扣押到上述被盗现金1,410元,现已将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阿荣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阿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阿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阿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阿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阿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