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叶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政,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段春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