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绒仔、陈武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绒仔,陈武义,陈武彬,陈丽敏,林木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郑绒仔,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死者陈西发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陈武义,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死者陈西发的次子。申请执行人:陈武彬,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死者陈西发的三儿子。申请执行人:陈丽敏,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龙海市。系死者陈西发的养女。被执行人:林木兴,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经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067535-4。代表人王志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绒仔、陈武义、陈武彬、陈丽敏与被执行人林木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绒仔、陈武义、陈武彬、陈丽敏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其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郑绒仔、陈武义、陈武彬、陈丽敏欲另行向被执行人林木兴主张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383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掌辉执 行 员 林 忠 煌代理审判员 陈 圣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少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