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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岳鹏飞与岳学军、李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鹏飞,岳学军,李晓霞,岳鹏飞,岳学军,李晓霞,岳鹏飞,岳学军,李晓霞,岳鹏飞,岳学军,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34-2号申请执行人岳鹏飞,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学军,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鹏飞与被执行人岳学军、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陕0822执10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岳学军、李晓霞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学军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扣划被执行人李晓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岳学军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李晓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