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欧阳雷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91号罪犯欧阳雷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余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阳雷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1466号、(2015)洪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良、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欧阳雷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原已履行民事赔偿款10000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欧阳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雷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