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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耀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758号原告朱耀丽,女,汉族,1991年5月17日出生,山西省人。委托代理人白光辉,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负责人王宝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冉,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耀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耀丽委托代理人白光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7842.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原告为×××车辆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20万,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2016年2月28日12时许,原告驾驶×××车辆在太原市上官巷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与行人王力智碰撞,造成案外人王力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随即垫付王力智医疗费用27842.1元。后王力智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责任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迎泽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原告垫付的27842.1元医疗费,判决本案原告承担鉴定费用1500元,本案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40297.21元(已减去本案原告垫付的费用),后原告要求被告依保险合同偿付原告垫付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7842.1元,被告拒不履行偿付保险金义务。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承认原告朱耀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朱耀丽垫付的医疗费2784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