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创概、聂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创概,聂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43号申请执行人:吴创概,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聂国兵,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吴创概与被执行人聂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7402号裁决由奉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奉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钱冬根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