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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202号原告袁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麓大道一号风情商业街1号。负责人董咀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