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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夫君与被告韩有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923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韩某某,女,回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