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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梁兴金属制品厂与江来钦、黄会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梁兴金属制品厂,江来钦,黄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373-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梁兴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岗南(土名)。投资人梁和兴。被执行人江来钦,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黄会珍,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梁兴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来钦、黄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来钦、黄会珍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梁兴金属制品厂支付货款316050元和相应的逾期罚息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2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来钦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小型汽车。2016年8月31日,买受人陈永胜以17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江来钦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重型厢式汽车按第二次流拍的保留价95200元交付给另案债权人刘龙长抵偿相应债务。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对粤S×××××小型汽车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扣除优先受偿款、评估和执行费用后,本案分配得款75839.84元。另外,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