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张啸天、时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张啸天,时英,张雷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168号。负责人:蒋永武,该行行长。被告:张啸天,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时英,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张雷震,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告张啸天、时英、张雷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