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洪刚与覃振雷、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刚,覃振雷,覃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421号原告韦洪刚,男,壮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上林县。被告覃振雷,男,壮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上林县。被告覃玲,女,壮族,1973年05月21日出生,住上林县。原告韦洪刚与被告覃振雷、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洪刚负担。审判员 黄英艳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