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兵、李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李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兵,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平华,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平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兵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平华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平华名下的车辆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