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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诉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吉至大蒲柴河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吉至大蒲柴河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689号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法定代表人:金河洙,男,朝鲜族,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吉至大蒲柴河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学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诉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吉至大蒲柴河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河种植农业专业农场负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雪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