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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姜言义与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言义,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小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19行初2号 原告姜言义,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代理人姜亦臣(原告之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珍珠泉村。 法定代表人闫茂先,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忠,北京市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小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小铺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义,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占义,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小铺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理英,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言义要求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姜言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言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言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姜言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孙沙沙 人 民 陪 审 员   杨立冬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 宇 书  记  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