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东月铁砂有限公司、张文祥、赵久霞、陈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东月铁砂有限公司,张文祥,赵久霞,陈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92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水,该公司员工。被告:六安市东月铁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胡家凤,总经理。被告:张文祥,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赵久霞,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陈玖,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东月铁砂有限公司、张文祥、赵久霞、陈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苏淮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雨 更多数据: